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站在时代立场解释法律格言

类别:名人名言 日期:2018-7-13 0:06:07 人气: 来源:

  法律格言虽难以溯本究源,但是法律格言显示出强大生命力,是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,更成为立法缘由依据。法律格言诸如“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,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”“任何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”“迟来的非”等等,早已嵌入法律制度之中。诚然,这些被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不乏拉丁语和英国法的智慧。但在笔者看来,凡是代表良好思想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法律传统,都可以为我国迈向真正的时代所继承和发展。同样,法律格言是在鞭辟入里地阐述朴素的。正如大学教授张明楷在《刑法格言的展开》一书中所述:“把世界各地的格言进行比较,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与文化条件下,智慧的核心是一样的。”书中又言:“理解永远是一个无限的、不断反复、不断更新的过程,历史和文化传统就在这一次又一次的理解中得到继承和发展。”作为古老却流传至今的法律格言,不仅向我们传递朴素的观念,也传递着人们观察事物的角度和对事物的理解。

  那么,对法律格言应当如何解释呢?流传下来的法律格言年代已经久远,出处有的已难以考证,但丝毫不妨碍对它进行解释。唯一正确的办法是站在时代的客观立场来理解。进一步说,就是要符合时代的要求。比如,“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,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”,这则格言的实质是罪刑,并具有实体的合理内核。但这不代表就一定是良法之治,因为实行罪刑的国家同样存在罪刑擅断。真正的罪刑是同时与、平等、、的和立法相契合的。再如,“不仅要实现,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”,讲的是审判案件的程序公开,也具有程序的合理内核,但就一定是的吗?未必。国家有程序却不是的,因为它了。要做到真正的程序,就要符合本国国民的基本价值追求。成为理解法律格言应有之义。不管法律格言展示的是实体意义还是程序意义,其本身都在着对观念的理解,只不过法律格言着面对一个事实如何立足于法律文本与法益的目的,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达成符合的解释。

  正如张明楷曾言:“作为解释者,心中当永远充满,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。唯此,才能实现刑法的性、安定性与合目的性。”而刑事诉讼法格言则诉说着,这个的解释是通过怎样一个平台让当事人、等完全信服这样的裁判是完全正确的。在此借用著名哲学家康德的一句话:“永远把人类———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———当作目的,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。”不同国家、不同地区、不同时代对的理解是不一样的,因此不能用昨天的解释来理解今天还在传承的法律格言,对法律格言的理解要置于我们的时代来把握。与此同时,有一点是明确的: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现这个目标上是一致的,是通过程序运送实体,最终实现司法。

  此外,单在理解层面上认律格言还是不够的,应将符合的法律格言融合到司法实践中,使律格言具有土壤,成为的推动力量。这就要求法律共同体的们不断适应社会新情况,对法律格言重新进行梳理,既要法律格言的普遍,又要对法律格言赋予本土化的内涵。在此笔者不得不引用“疑义时,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”来说明。这句格言在被为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。但在我国,仅仅知晓这句格言,就能真正实现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吗?未必。可喜的是,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,在不断向“疑罪从无”迈进。“刑律不善不足以害,刑事诉讼律不备,即亦罹其害”,因此要改变我国司法以往“重实体,轻程序”的观念,关注保障,兼顾程序与实体,共同建设中国。

  法律格言既是历史文化的沉淀,又是今天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性。这种对一个人乃至对一个时代的力量,远比单纯一项制度的影响要深层次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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