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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场潜规则:办公室女人不能碰

类别:职场笑话 日期:2019-2-21 11:05:01 人气: 来源:

  梦见吃面条

  市新出台的相关,再一次把“性”这个又暧昧的话题推到了面前。“给女下属发短信,对方的正常生活;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,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,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‘性’的范畴。”记者用这样的导语作为报道《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修订草案)》开头。给女性发黄段子属于性——用一贯喜欢的以偏概全的方式向介绍这条即将审议的新法案。

  这项草案第三十八条: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。市法制办官员表示,这是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的具体形式。

  认为这项法案让2005年正式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“对妇女实施性”的条目有了具体界定,在实践中便于操作。其实这条只相当于把“他人”细化为“使用拳头、脚、肘部、膝盖、、皮鞭、砖头——他人”,和没说差不多。不过这条新闻还是有它的价值——再一次把“性”这个又暧昧的话题推到了面前。

  “性”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,国际上对“性”(Sexual Harassment)的概念非常清晰,是专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男性和同事对于女性下属或同事性、性暗示,也就是说“性”是属于劳动法范畴而不是刑法范畴的概念。上世纪70年代《就业法》对“性”成立有明确的界定:a。该行为对受动者来说是不希望的、不合理的和带有性的;b。就雇员而言,或或同事的此类行为被明显或含蓄地作为影响其接受职业培训、受雇、提升、薪水或其他雇佣决定的条件的;c。此类行为对受动者产生、或性后果的。

  值得庆幸的是司法机关的脑子还是清楚的,我查到的两例诉诸法律的“性”案例都发生在工作场所的男和女下属之间,非常典型。一个是发生在2003年的“首例性案”。某公司雷小姐诉其部门经理焦先生对她性,甚至在同事们一起唱歌时公开触碰她的隐私部位。雷小姐说,性之后,她辞职并获准。此后的求职中,诸多公司将她拒之门外。她认为是焦某利用其影响力干扰她就业。法院判决因不足驳回了雷小姐的诉讼请求。另一起是重庆某小学女教师诉其校长“性”案。她的是校长发给她的19条短信。里面有“好想好想把你视作红颜知己,你却总是拒之门外”、“好想吻吻你!好吗?”等内容。最后的结果,这位女教师仍然没有打赢官司。

 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,在发达国家,遏制性成为在工作场所男女平权的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。这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职场,而大部分女性在工作场所处于低层,她们的绩效、薪酬、升迁、雇佣多掌握在他们的男性和同事手中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,雇主有义务防止“性”已经成为法律。

  在“雇主调查”活动中,我们把公司是否有防止“性”现象的措施纳入评选最佳雇主的条件。从调查的结果看大部分跨国公司做到了这一点,而国有和民营企业则鲜有在这方面的制度或习惯。我曾问过一位跳槽到新公司的男性高管,他们的公司是否有这样的措施,他回答说:“就职前老板和我谈话说过,两个不能碰的铁律是:公司的钱不能动,公司的女人不能动。这个算不算?”我说:算吧,至少贵公司把这个职场普遍存在的现象摆在桌面上了。

  其实在现实中,“性”是一个严重影响女性职业发展和心理健康的问题。在国内,这个问题广泛存在但在公司内却讳莫如深,所有的人都当这个问题不存在,女性基本没有或者揭露的勇气。如果一位有几分姿色的女性突然离职,遭到的“性”很可能是真正的原因。对于一个职业女性来说,如果不的“性”,往往意味着在这家公司职业生涯的终结。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下,对于可能遭受“性”的女孩子们,我甚至提不出更好的。

  不过,既然有这么个草案,保存男性涉嫌“性”的短信,也许是一个自己的好办法,在你打算“鱼死网破”的时候能够有,不要反被诬为勾引未遂而。

  但黄段子就算了。你应该记得,和同事一起听黄段子你不也笑得花枝乱颤,兴起的时候还补一个更黄的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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