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案中原告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,被告为妙趣横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、蓝港在线()科技有限公司、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、被告天津仙山文化有限公司和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案件的焦点为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。被告四月星空和仙山公司追加被告。
在案件中,原告美影厂对《葫芦兄弟》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(包括角色造型、角色名称等)享有完整的著作权。《十万个冷笑话》《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》手游(以下简称十冷手游)由被告妙趣公司开发,被告蓝港公司运营。被告四月星空公司为动画片《十万个冷笑话》第一季的著作权人,被告仙山公司为被告四月星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两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了人物名称、人物形象、剧情等元素的授权。被告乐蜀公司在其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和推广。
一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大娃、二娃、三娃、四娃、五娃、七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改编权、信息网络权的行为,即被告立即停止十冷手游中大娃、二娃、三娃、四娃、五娃、七娃动漫形象的复制、行为;
三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各自网站首页显著连续30日刊登声明,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影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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